(2016)辽029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曹永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金石滩商业中心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金石滩商业中心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661号原告:曹永。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金石滩商业中心广场,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中心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张亮。本院在受理原告曹永诉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金石滩商业中心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永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