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尚明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尚明明,陈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尚明明,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陈馨,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商河县。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尚明明、陈馨(2014)商商初字第117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尚明明、陈馨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2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交付。在被执行人尚明明、陈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振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