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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玉华和青岛安城泰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华,青岛安城泰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华。被执行人青岛安城泰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安城泰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青民五终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 玉 军审判员 ��礼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 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