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林执字第00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杲凤贤与宋喜云、李显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杲凤贤,宋喜云,李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杲凤贤,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宋喜云,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李显珍,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杲凤贤与宋喜云、李显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显珍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惠农一卡通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显珍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惠农一卡通。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