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邓彩荣与黄兴弟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彩荣,黄兴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邓彩荣。被执行人黄兴弟(又名黄迅)。本院在执行邓彩荣申请执行黄兴弟相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兴弟依法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排除妨碍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