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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邓彩荣与黄兴弟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彩荣,黄兴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邓彩荣。被执行人黄兴弟(又名黄迅)。本院在执行邓彩荣申请执行黄兴弟相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兴弟依法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排除妨碍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