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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树华与李拴录、李炳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树华,李拴录,李炳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树华,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拴录,男,1952年12月18日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炳刚,又名李五毛,男,1967年6月15曰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上诉人李树华因与被上诉人李栓录、李炳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接下页)审判长  杨姣瑞审判员  温志光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华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