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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太和与王富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和,王富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61号原告张太和,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秦安县中山乡下陈村人,农民,住该村。被告王富强,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秦安县中山乡中山村人,农民,住该村。原告张太和诉被告王富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太和经法庭电话通知后未到庭,法庭工作人员又到其家中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原告家中无人,经下陈村村委会证实,张太和及其家人均外出务工,不知其具体务工地址,无法联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太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明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