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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即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袁著范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吴家沟岔村民委员会、刘正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著范,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吴家沟岔村民委员会,刘正义,刘正福,刘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袁著范。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吴家沟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正林,村主任。被执行人刘正义。被执行人刘正福。被执行人刘俊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袁著范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吴家沟岔村民委员会、刘正义、刘正福、刘俊明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即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