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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周红与吴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吴启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772号原告:周红,女,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吴启南,男,70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周红与被告吴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零三厂的退休职工吴启南以谈生意为目的,向原告借款9000元,被告当时只打了4000元的借条,在2004年至2005年当中,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一直不还钱,零三厂的家属区门卫可以作证。之前通过法院领导的帮忙,被告偿还了4000元,还剩5000元没有还,原告遂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红提供的被告吴启南地址无人居住,原告周红亦不能提供被告吴启南其他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红的起诉。本案预交的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亚波二0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丹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