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恢2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20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力生,陈挺峰,徐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2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力生。被执行人陈挺峰。被执行人徐娟娟。陈力生与陈挺峰、徐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挺峰、徐娟娟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挺峰、徐娟娟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挺峰、徐娟娟相应价值的收入。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80918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重彬书记员 陈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