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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明辉、王明帅申请宣告欧阳富艳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辉,王明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王明辉,男,汉族,2008年5月28日生。申请人王明帅,男,汉族,2009年9月29日生。法定代理人王金朋,男,汉族,1960年7月18日生。系申请人王明帅之祖父。申请人王明辉、王明帅请求宣告��阳富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明辉、王明帅诉称,申请人与欧阳富艳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欧阳富艳因王永忠死亡,于20l3年9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欧阳富艳失踪。经查,申请人王明辉、王明帅与欧阳富艳是母子关系,王明辉于2008年5月28日出生,王明帅于2009年9月29日出生。欧阳富艳,女,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荷叶镇鉴塘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911051829。2013年9月,被申请人欧阳富艳因丈夫王永忠死亡精神上受打击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2015年10月10日桂阳县荷叶镇鉴塘村确认申请人祖父王金朋为监护人。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荷叶派出所、桂阳县荷叶镇人民政府、荷叶镇鉴塘村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0日发出寻找欧阳富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欧阳富艳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明辉、王明帅之祖父王金朋自愿作为失踪人欧阳富艳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欧阳富艳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王明辉、王明帅作为欧阳富艳的女子,申请欧阳富艳为失踪人,申请人王明帅之祖父王金朋自愿作为失踪人欧阳富艳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欧阳富艳为失踪人;二、指定王金朋为失踪人欧阳富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六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