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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 与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98-1号原告陈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次某某,详细住址不详。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能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福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