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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贺亚琼与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亚琼,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50-1号申请执行人贺亚琼。被执行人邓彬。申请执行人贺亚琼与被执行人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47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35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5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