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抚顺恒益科技滤材有限公司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恒益科技滤材有限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4执18号申请执行人抚顺恒益科技滤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抚顺恒益科技滤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滴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抚顺恒益科技滤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本院在2016年2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矸石热电厂的存款320000元,申请人放弃剩余2514元。本院认为,鉴于已强制执行完毕,故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304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