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良与姜丰田、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姜丰田,李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张良,男,1984年1月11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被告姜丰田,男,1976年6月10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被告李铁军,男,1974年3月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诉被告姜丰田、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找不到二被告为由先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返还原告张良。审 判 长 王世军人民陪审员 张金福人民陪审员 韩国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