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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芜湖市牛势夹心板加工厂与陶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牛势夹心板加工厂,陶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牛势夹心板加工厂。经营者:贾豪源。被执行人:陶毅,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牛势夹心板加工厂诉被执行人陶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陶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毅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元。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侯利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