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3民初42号原告叶某某,女,1942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源,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24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 毅陪判员胡别哈陪审员 邱延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