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某与被执行人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才某。申请人万某与被执行人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才某一直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核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万某与被执行人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海 龙审 判 员 马 海 东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宗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