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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48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4日。被告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天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匡俊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