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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39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缪国荣与袁和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国荣,袁和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3996-1号申请执行人:缪国荣,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萧山区人,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袁和水,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袁和水的妻子骆立飞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枫桥镇静院小区2幢502室及架空层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