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执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第124号申请人王春燕。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梁丽云,董事长。申请人王春燕与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3)第203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王春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3)第303号裁决书指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