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焦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与甄荣叶、杨辉、李登龙、张新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甄荣叶,杨辉,李登龙,张新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齐焦民初字第2486号 原告:XX,男,住齐河县。 被告:甄荣叶,男,住齐河县。 被告:杨辉,女,住齐河县。 被告:李登龙,男,住齐河县。 被告:张新峰,男,住齐河县。 原告XX诉被告甄荣叶、杨辉、李登龙、张新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XX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魏东负担。 审判员 李思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