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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相士连、相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士连,相志军,相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相士连,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相志军,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相喆,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相士连申请执行相志军、相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相士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8852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相志军、相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相士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志军、相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210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相志军、相喆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相士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