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相士连、相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士连,相志军,相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相士连,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相志军,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相喆,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相士连申请执行相志军、相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相士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8852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相志军、相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相士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志军、相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210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相志军、相喆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相士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