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景广与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广,陆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131号原告吴景广,男。被告陆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广与被告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景广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上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