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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于安利与王暖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安利,王暖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于安利,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暖江,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于安利与被执行人王暖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莱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全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