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卢厚贵与湖北正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厚贵,湖北正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67号原告卢厚贵。被告湖北正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国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卢厚贵诉被告湖北正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厚贵诉称:2012年4月6日,我以张湾区汉江街办贵诚钢管扣件租赁站名义与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我租给被告价管、扣件。被告租赁后,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尚欠租赁费未付清。请求判令湖北正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70392元,赔偿租赁物损失20088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支付仲裁费3787元、鉴定费6073元。本院认为:本案租赁合同系张湾区汉江街办贵诚钢管扣件租赁站签订,卢厚贵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厚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