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单荣与马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荣,马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383号原告单荣。被告马源东。原告单荣与被告马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于同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单荣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单荣诉被告马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天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