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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咸宁市绿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被执行人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塑料公司)。被执行人咸宁市绿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商贸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绿源商贸公司、北辰塑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绿源商贸公司、北辰塑料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绿源商贸公司、北辰塑料公司其他收入1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道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