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殷勇与陈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殷勇,男,汉族,1982年04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陈永,男,1982年11月8日,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 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