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20-10-19
案件名称
徐斌与上海贵池衣车实业有限公司、田万鸿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斌;田万鸿;上海贵池衣车实业有限公司;王译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60号之二原告徐斌,男,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万鸿,男,195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贵池衣车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田万鸿,执行董事。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佩民,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译文,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徐斌诉被告田万鸿、上海贵池衣车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译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徐斌诉被告田万鸿、上海贵池衣车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译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唐华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