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墨市第二黄酒厂与武常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第二黄酒厂,武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3422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第二黄酒厂。法定代表人宋尚洪,厂长。被执行人武常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第二黄酒厂与被执行人武常波货款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65369.79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4)即王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