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瑞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天府新区。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占伟,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及其辩护人王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2时许,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巡逻民警马某、协警王某、唐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办富民路二段巡逻时,发现一辆川A××××2号黑色丰田小型轿车停在路边,遂上前依法例行检查。民警要求驾驶员李瑞熄火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李瑞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并欲驾车逃离现场,其在加速倒车过程中将控制其驶离的执法协警王某甩到路边,造成王某左踝扭伤,并将路边张某的电瓶车、路灯杆撞倒后被迫停车,随后李瑞下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李瑞的亲属对张某受损车辆进行了赔偿,张某对被告人李瑞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瑞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毁路灯照片,被告人李瑞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王某、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李瑞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张某、魏某的证言,电瓶车维修清单,路灯恢复费用清单,王某的病情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人民警察证,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李瑞的常住人口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以暴力方法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李瑞的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瑞自愿认罪,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李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