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林国芳、徐志才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林国芳,徐志才,陈明,徐来媛,孔德树,张后超,张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136号凤凰城小区19幢1-2层,组织机构代码67755740-9。负责人:张成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国芳,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永桥村堰岊村民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徐志才,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岳庙村大闸村民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明,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南桥村木地村民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徐来媛,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孔德树,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闸山村庞院村民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后超,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府东新村7-303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媛媛,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闸山村昂岗村民组(曹井7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林国芳等人加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徐来媛、林国芳、徐志才、陈明、孔德树、孔德树、张后超、陈媛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