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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2016)黑0604执72号赵洪福与张志峰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福,张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7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福。被执行人张志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云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