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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健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86号罪犯李健,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46190元。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以(2003)津高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以(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至2025年2月22日止。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26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6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3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于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上半年获监狱级表扬奖励;2015年第三季度获单项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李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