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海波、黄景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黄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住所地:连平县城环南路13号。负责人朱利昀,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鸣,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黄海波,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景高,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连平县高莞镇徐村小学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