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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志刚与傅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刚,傅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70号原告周志刚。被告傅宗国。原告周志刚诉被告傅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志刚诉称,2012年-2013年,被告购买我五金劳保等货物欠款39762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起诉要求还款。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核实被告的身份情况,发现原告所诉被告名字有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字有误,视为被告不存在,故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全部退还原告周志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