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孟宪洋与胡乃勋、孙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洋,胡乃勋,孙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洋,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乃勋,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秀萍,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宪洋与被执行人胡乃勋、孙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莱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