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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孟宪洋与胡乃勋、孙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洋,胡乃勋,孙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洋,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乃勋,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秀萍,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宪洋与被执行人胡乃勋、孙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莱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