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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221号李志乾与王国莲离婚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221号原告李某某,男,1992年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已外出打工没在家,现原告决定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艳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