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民一终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曲永令与邢有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有俭,曲永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有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永令。上诉人邢有俭因与被上诉人曲永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固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1月,曲永令与邢有俭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曲永令为邢有俭施工安装邢有俭承包的潍坊市寒亭区高里镇土地整理丰产沟桥栏杆,工程款总计58368元,安装完工一次付清。协议签订后,曲永令为邢有俭施工了两座相同石桥的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曲永令施工期间,邢有俭多次向其支付工程款,至2015年6月3日,经双方对账,曲永令施工的工程应付款共计122733.4元,邢有俭已支付曲永令工程款64500元,尚欠58233.4元至今未还。邢有俭对曲永令的施工范围无异议,认可曲永令施工了两座相同石桥的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对曲永令提交的2015年6月3日工程结算情况真实性无异议,但邢有俭主张双方工程款应依据审计后的审计报告确定,并提供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寒亭区分局与潍坊市峡山水库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定案单及审计报告一份,载明涉案工程的定案值为1216188.64元。曲永令对审计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此报告与双方签订的合同无关。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证、审计报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曲永令与邢有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曲永令为邢有俭施工完毕两座石桥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并经双方对账结算确认,邢有俭至2015年6月3日尚欠曲永令工程款58233.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邢有俭应予偿付,并应自曲永令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邢有俭提出已经以运费抵项工程欠款2400元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且曲永令不予认可,不予采信。邢有俭提出曲永令施工的另外一座石桥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款应按审计后的价格计算的主张,因双方协议中已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和方法,其请求以鉴定后的审计结果为依据,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邢有俭偿还曲永令工程款58233.4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邢有俭负担。宣判后,邢有俭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支付被上诉人的运费应抵顶工程款,建议工程按照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曲永令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其支付的运费抵顶工程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施工完毕后,与上诉人进行了结算,被上诉人原审中出具了结算情况书证,上诉人原审中亦对该书证无异议,故原审依据双方结算情况认定工程价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应以其与第三方的审计结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薛培忠代理审判员  贾元胜代理审判员  李金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