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亮飞、梁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3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志军,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委托代理人乔宽平,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34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一、由你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二、由你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执行费124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138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