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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6)黑0604执115号张宏礡与大庆吉昌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礡,大庆吉昌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宏礡。被执行人大庆吉昌龙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立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云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