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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53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定于2016年2月10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