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杭州银燕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新颖氧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燕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新颖氧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561号原告:杭州银燕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16号浙江浙金钢材现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徐颖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阳,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新颖氧舱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安溪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燕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颖氧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燕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新颖氧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燕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燕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银燕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穆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