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海涛、陈爱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海涛,陈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8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桐城市。法定代表人:华从德,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桥,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监督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黄海涛,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桐城市。被申请执行人:陈爱平,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生育二孩,2015年6月9日作出征决(2015)01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报告,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审判长 朱翠英审判员 姚 庆审判员 丁先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卫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