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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顺平与张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顺平,张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826号原告熊顺平,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向义镇。被告张永斌,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熊顺平与被告张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熊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永斌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顺平诉称,2013年9月21日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液晶电视,支出7880元,原告给被告转款9000元,剩余1120元由被告借用。2013年12月15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元,其后被告又分4次向原告借款1700元,只归还了1000元,还剩10820元未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820元。被告张永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永斌与原告熊顺平系四川丹丹柏莱商贸有限公司同事。原告熊顺平委托被告张永斌购买液晶电视,给被告张永斌转账9000元,被告张永斌购电视支出7880元,剩余1120元由被告张永斌借用。2013年12月15日被告张永斌又向原告熊顺���借款9000元,原告熊顺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张永斌,其后被告张永斌又分4次向原告熊顺平借款1700元,经原告熊顺平催收只归还了1000元,仍余10820元未归还,经原、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认可借款10800元,现被告张永斌已辞职下落不明,原告熊顺平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永斌向原告熊顺平累计借款10820元未归还,经原、被告核实后借款金额10800元未归还,原、被告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永斌至今未返还借款有悖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熊顺平主张的被告张永斌归还借款1082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均认可借款金额是10800元,本院对双方认可的借款金额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永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返还熊顺平借款10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由被告张永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元人民陪审员  刘蓉丽人民陪审员  刘德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