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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小飞与李超澎、赵俊生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飞,李超澎,赵俊生,何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刘小飞。被告李超澎。被告赵俊生。被告何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飞诉被告李超澎、赵俊生、何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俊杰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段于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