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卢巧云)与被执行人卢自配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卢巧云)与被执行人卢自配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2013)沅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人卢自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八千七百九十七元一角七分。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卢巧云)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自配给付卢某某赔偿款八千七百九十七元,申请执行人卢巧云法定代理人黄茂珍同意案件执行结案,因判决内容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