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未桂梅等保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未桂梅,冯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59号申请执行人榆树融兴村镇银行被执行人未桂梅,女,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地址榆树市先锋乡东牛村*组。被执行人冯青山,地址榆树市。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未桂梅、冯青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没有履行还款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广宇_x000B_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_x000B_代理审判员 刘 元 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雨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