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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焦成东与焦玉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成东,焦玉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郓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焦成东,职工。被告焦玉省,农民。原告焦成东诉被告焦玉省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成东,被告焦玉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成东诉称,2015年6月17日被告焦玉省雇佣原告之妻马桂清在其租种土地里给农作物打药,在打药途中突然倒地,被送至郓城县诚信医院住院抢救,后又送至菏泽市立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2015年6月27日死亡。被告在原告之妻住院期间拒不赔偿任何损失,死亡后更是对赔偿事宜不管不问。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焦玉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焦玉省辩称,被告雇人给农作物黄秋葵打药,原告焦成东的妻子马桂清本人要去。当天上午马桂清打了4桶药,下午不让她去,她坚持去,结果打了1桶药,没有打完就晕倒在地,被人发现后立即送到马集卫生室,医生孟红岩检查后说是高血压引起的半身不遂,就打120叫救护车,先找一个车把她送走,到半路救护车就接走了。到诚信医院检查结果为脑溢血,当时被告妹夫刘瑞涛缴纳医疗费3000元,两天后马桂清家属要求去菏泽市立医院,被告为原告汇去2000元,在菏泽市立医院治疗9天,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之妻是因高高血压引起脑溢血死亡,是病因引起的死亡,不是中毒引起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被告焦玉省雇佣原告之妻马桂清为其租种的农作物打农药,在打药过程中突然晕倒,被送至郓城县诚信医院住院抢救一天,支出医疗费6785.45元。后又转至菏泽市立医院抢救,住院治疗9天,因抢救无效于2015年6月27日死亡,支出的医疗费尚有43748.40元未能报销。事发后经中间人焦某甲、焦某乙调解,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焦玉省赔偿原告各种损失30000元,被告已支付20000元,尚有100000元没有支付原告。证人焦某甲、焦某乙出庭作证证明上述事实,被告焦玉省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焦某甲、焦某乙的证言,病历等记录在卷,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之妻在为被告租种的农作物打农药时突然晕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间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协议经原被告认可,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已履行主要义务,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原被告均应严格执行该协议,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赔偿款。故原告焦成东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3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已支付20000元应予扣除。原告超出协议的其余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玉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成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00元(其中被告已支付20000元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焦成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焦成东负担1750元,被告焦玉省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现勇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侯希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秦全海 更多数据: